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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