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