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作出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林木采伐的行政措施,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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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