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 (五)给予处罚的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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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