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进行认定;未经质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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