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十条第五章 听证第三十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进行认定;未经质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