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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