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