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证
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