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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