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