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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