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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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