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听证会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听证
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听证会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