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听证准备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