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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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