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条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时,应当同时退回案卷。 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举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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