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质证权,就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提出问题并进行对质的权利; (二)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述、辩解的权利; (三)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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