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七)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八)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七)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八)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