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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