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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