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