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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