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