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