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