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