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