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