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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