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