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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