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