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