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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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