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