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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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