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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