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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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