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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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