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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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