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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