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