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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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