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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