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安全培训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