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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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