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八十四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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