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八十四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