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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