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