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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