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