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八十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三)竞价方式;

(四)资产展示安排;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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