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八十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三)竞价方式;
(四)资产展示安排;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三)竞价方式;
(四)资产展示安排;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