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七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增资 / 第六节 交易资金结算、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七十四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增资企业名称、增资前后注册资本、增资前后股东数量、投资方名称、实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股份数额、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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