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七十二条第三章 企业增资 / 第六节 交易资金结算、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第七十二条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制定机关国务院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