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增资 / 第四节 投资方遴选
第六十六条
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遴选结果确定投资方。增资企业应当在投资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交易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增资 / 第四节 投资方遴选
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遴选结果确定投资方。增资企业应当在投资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