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企业增资 / 第三节 意向投资方确认
第五十八条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投资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增资企业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增资 / 第三节 意向投资方确认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投资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增资企业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