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增资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增资企业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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