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第三章 企业增资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第五十二条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增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制定机关国务院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