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六节 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 第六节 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